为认真做好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定合理标准、学生自愿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年级、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2.为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的“精准度”,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参照蚌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同期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综合进行,认定学生约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5%。
4.学校资助名额和资金的分配,将根据学生专业、年级、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统筹考虑。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加强对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 他
1.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2.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3.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4.各学院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5.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